申请人:四川守嘴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意圈国际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35796号“土灶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且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形成商标的显著特征,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复印件、产品照片复印件、经销合同及发货单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土灶煮”,易被理解为用土灶煮食物的方法或用土灶煮出的食物,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