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97757号“CR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1384号“C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且两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72793号“铁通RAILCOM C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