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福信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瀚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3011号“芭比船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2442号“芭比”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7433098号“芭比”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0929506号“船长 英凯老船长 A”商标(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食物雕刻;茶馆;快餐馆;汽车旅馆;酒吧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饮食供应”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含义无明显区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