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顶峰宠物营养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5627号“ENHANCED APPETITE TRIGGER TECHNOLOGY E•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增强食欲技术”,是商品本身的真实功能,且标有申请商标的宠物食品为处方食品,不会进入普通消费领域,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翻译的解释、产品宣传单、申请人产品介绍、动物处方食品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ENHANCED APPETITE TRIGGER TECHNOLOGY”可理解为“增强食欲技术”,作为商标使用在兽医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