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杰娱乐媒体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57238号“K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895918号“KCCN”商标期满未续展,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656165号“KCOON及图”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8月28日做出的2017撤W01587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