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乍览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2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902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17751号“发发缴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91456号“锋轩 Feng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向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购买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对计算机网络上的电子市场的访问权(门户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