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宝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1290号“五色五图WUS5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1756911号“五色五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22494号“五色五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29353号“五色五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上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