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2841号“威尔达重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威尔达重工 20942841

阅读:104466 2017-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抚顺宏达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2841号“威尔达重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87916号“威达WD&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

  申请人: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抚顺宏达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2841号“威尔达重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87916号“威达WD&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威尔达重工”构成,其中“威尔达”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威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包装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工具箱(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942841号“威尔达重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威尔达重工 209428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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