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940761号“NGL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GLING及图 9940761

阅读:143294 2017-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精亮烟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之宝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40761号“NG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866号决定,于2017年1月2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精亮烟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之宝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40761号“NG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866号决定,于2017年1月2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3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第34类香烟嘴、烟斗、香烟盒、雪茄烟切刀、雪茄烟盒、烟斗搁架、烟罐、鼻烟壶、烟灰缸、(防止烟草变干的)保润盒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对其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复审商标的注册证、变更证明,网店销售授权书,产品认刊表、商标授权委托书,产品购销合同、商标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出库单,宣传手册,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证据中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标识不同,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二、申请人提供的“打火机、煤油机模芯、模具、手提式焊枪、打火机包装盒和展示盒”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不类似,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应不予采纳。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一、复审商标由瑞安市精亮烟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嘴、烟斗、香烟盒、雪茄烟切刀、雪茄烟盒、烟斗搁架、烟罐、鼻烟壶、烟灰缸、(防止烟草变干的)保润盒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5年9月11日名义变更为温州市精亮烟具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二、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复审商标注册证、销售合同、发票、采购合同、出库单、产品宣传手册、产品包装盒图片、被申请人网站截图打印件等。

  我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委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4年5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委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4类香烟嘴、烟斗等十项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及复审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均指向打火机一项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烟嘴等全部复审商品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复审商标的注册证、变更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其提交的网店销售授权书,产品认刊表、商标授权委托书或未能体现复审商品;其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商标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出库单,宣传手册,产品图片等其余证据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属于单方自制证据,在缺乏发票等与之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940761号“NGL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GLING及图 99407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9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