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9122号“熊猫光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熊猫光伏 20799122

阅读:75190 2017-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丝路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9122号“熊猫光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5510号“熊猫Xio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357…

  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丝路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9122号“熊猫光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5510号“熊猫Xio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35764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91171号“熊猫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92287号“小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27985号“PANDA.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存在较大的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三、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品牌标识,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与申请人形成了相互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介绍、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其它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及宣传推广资料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熊猫光伏”,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熊猫”,而引证商标五中显著识别文字“PANDA”可译为“熊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五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799122号“熊猫光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熊猫光伏 207991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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