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9186号“天创红客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创红客学院 20949186

阅读:67012 2017-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9186号“天创红客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89343号“天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21960号“天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

  申请人: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9186号“天创红客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89343号“天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21960号“天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三、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在商标网上的具体信息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天创红客学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天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健身指导课程”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体操训练;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娱乐设施;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天创红客学院”,其与申请人名义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亦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949186号“天创红客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创红客学院 209491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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