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00847号“凯芙兰KAFEL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5410425号“凯芙兰 KAFELON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