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62113号“先锋SINGFU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先锋SINGFUN及图 1362113

阅读:70171 2017-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正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苗文娟 申请人因第1362113号“先锋SING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W011835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正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苗文娟

  申请人因第1362113号“先锋SING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W011835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提交复审商标于2013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明显。复审商标基于申请人的经营理念、品牌发展的需要而申请注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2、复审商标注册证及地址变更证明、续展证明;3、商标局《关于第1362113号第12类“先锋SINGFUN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8年6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三轮运货车;自行车;三轮脚踏车;运动车;儿童车;轮椅;手推车;轻便婴孩车;折椅行李车商品上。2014年12月15日,山东先锋摩托车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在“自行车;三轮脚踏车;运动车;儿童车;轮椅;手推车;轻便婴孩车;折椅行李车”商品上向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决定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5年10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三轮运货车”。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三轮运货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涉及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62113号“先锋SINGFU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先锋SINGFUN及图 13621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8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