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1914号“易代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易代储”,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