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1912号“易代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718285号“易”商标、第19501674号图形商标、第19715914号“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526299号“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我委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44616号“易百事”商标、第4214430号“易”商标、第6782321号“易”商标、第6948153号“EM”商标、第11139517号“易”商标、第12770138号“易品雅居 易”商标、第17464005号“易 Q”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第8228980号“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以及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