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20348号“世纪奥桥 Shiji Aoq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世纪奥桥 Shiji Aoqiao及图 19620348

阅读:165172 2017-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20348号“世纪奥桥 Shiji Ao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403904号“世纪奥桥 Shiji Ao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2…

  申请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20348号“世纪奥桥 Shiji Ao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403904号“世纪奥桥 Shiji Ao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23012号“奥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23822号“世纪廊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61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61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我委予以驳回,我委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世纪奥桥”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奥桥”、引证商标三文字“世纪廊桥”在呼叫、文字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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