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甫孙静武卫生室
委托代理人: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736743号“德蘭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439165号“德兰集团 De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1020号“德蘭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引起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德蘭堂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德兰集团 Delan”、引证商标二“德蘭楼及图”相比较,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德蘭”,在呼叫上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