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欧舜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62223号“欧悦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54448号“欧悦 OY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22429号“欧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欧悦”,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