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圆广电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76410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05262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47698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15621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驳回复审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极具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证书;3.申请商标创意说明;4.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5.申请商标业务合同及发票。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物理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材料测试、质量检测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