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06709号“Luc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35277号“洛帝 LUCI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62671号“Lug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ucano”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LUCIANO”、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Lugano”字母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