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博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86022号“风生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19083号“风生水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7209号“风生水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加之“风生水起”为固有成语,消费者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