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尊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93583号“雲想依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01541号“云想依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雲想依山”和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之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