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快乐老人产业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1894号“枫网 黄金年华 快乐生活 laore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53915号“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45719号“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75181号“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68019号“梧桐商学院PHOENIX TREE VILLA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申请人参加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广告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枫网 黄金年华 快乐生活 laoren.com”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四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中文“枫网 黄金年华 快乐生活”上下排列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部分之文字,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