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州市西曹棉织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兴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99973号“鑫莲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67682号图形商标、第6770668号“七彩莲COLOR LOTUS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