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锅巴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83132号“锅巴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075791号“锅巴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