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久久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38597号“久久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727629号“久久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为同一法律主体,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