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2310号“途铃TU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系经过艺术处理的图形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