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3125号“爱女生 Gi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08128号“姿态 Girl”商标、第15647908号“够状态,GIRL姿态”商标、第4044195号“女孩”商标、第14621615号“Monkey Girl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