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恒利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2715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01292号“汇弘仟达HUIHONGQI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6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3659号“华兴万联HUAXINGWAN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07070号“佰顿科技HUNDRED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存在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的图形部分均由字母“H”构成,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市场营销、计算机文档管理、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文秘、会计、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商业迁移(提供信息)、文秘、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