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奥搏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1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47470号图形商标在构图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