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1655号“want 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105131号“want more及图”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所有,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