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82321号“AISIN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SIN GROUP及图 17982321

阅读:139742 2017-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信精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982321号“AISI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5063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80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16283号“Ais…

  申请人:爱信精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982321号“AISI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5063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80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16283号“Ais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52994号“asi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没有存在差异或不符,也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三、经查,大量含“GROUP”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概况、类似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AISIN ”与引证商标三英文“Aisino”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保险柜;小五金器具;金属铰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保险柜”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栅栏;金属百叶窗;金属建筑材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英文“AISIN GROUP”与申请人商号“AISIN SEIKI KABUSHIKI KAISHA(ALSO TRADING AS AISIN SEIKI CO.,LTD)”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982321号“AISIN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SIN GROUP及图 179823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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