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诺维科轻量化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9286号“NOLLVE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14542号图形商标、第18644225号“Pantor及图”商标、第8625347号“吉意JIYI及图”商标、第6816313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