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0716号“集光安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字号一致,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11061号“集光 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2.在线汉语字典中关于“集”、“光”、“防”、“安”的基本解释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电视摄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声纳装置、DVD播放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集光安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集光”,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