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肥城创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30740号“创唯教育CHUANGWEIJ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18905号“创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40892号“唯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78529号“永红幼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56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企业简介;
2、商标构思;
3、宣传单页及手册;
4、采访视频。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创唯教育”、对应拼音“CHUANGWEIJIAOYU”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四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加以区分,其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创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