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2798号“益和轩yihex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益和轩yihexuan 20482798

阅读:96855 2017-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2798号“益和轩yihe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81298号“益和”商标、第7424326号“益和楼”商标、第7751287号“益和”商标、第6954492号“和益…

  申请人:大连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2798号“益和轩yihe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81298号“益和”商标、第7424326号“益和楼”商标、第7751287号“益和”商标、第6954492号“和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益和轩”及其相应小写拼音字母“yihexuan”所构成,其中,“轩”是表示场所的文字,用于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文字“益和”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益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鉴于我国传统已有的认读习惯,即有从左到右又有从右到左的认读方式,因此,文字“益和”与引证商标四文字“和益”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82798号“益和轩yihex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益和轩yihexuan 204827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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