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1434号“美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41340号“美电社”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广泛大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包皮层;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商品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申请商标包含于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