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汤城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8212号“汤城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30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