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童春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3388号“童春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其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