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页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2249号“页码 ye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页码 yema”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