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西南黄金经营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2801号“古滇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973304号“古滇金草及图”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