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2390号“没头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没头脑及图 20672390

阅读:38432 2017-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胜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2390号“没头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077484号“没头没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吉胜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2390号“没头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077484号“没头没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人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没头脑”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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