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市龙山湾果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5949号“龙山湾果乐园LONGSHANWAN GUOLE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073821号“龙山湾食品 longshanwan”商标、第5581726号图形商标(依稀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汉字构成以及呼叫上有显著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与混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商标网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