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本(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0781号“国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157724号“国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已有含国本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相关网络搜索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审查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国本”构成,可意为“立国的根本”,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抢注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故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