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凯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36488号“恺秀 K·S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70764号“口口绣 KK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18960号“K•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18878号“K•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结构外观、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贵委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缝合针、牙套环、医用电毯、奶瓶、避孕套、假肢、腹带、羊肠线部分商品被商标局以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5319号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仅为口罩。2、引证商标三被我委以商评字[2017]第000008190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烟熏设备、助听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口罩、非医用熏蒸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K•SHOW”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KKSHOW”,引证商标二“K•SHOW”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烟熏设备、助听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