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周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致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92891号“好吃懒游 H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好吃懒游”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在先使用并在行业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17862031号“好吃懒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恳请贵委待引证商标的异议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商标局以(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3209号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好吃懒游”,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