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27339号“护考急救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仅仅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