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吉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标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9030号“MARLEER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37474号“Mr.Lee”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