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NHEUSER-BUSCH INBEV S.A.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2818号“STELLA ARTOIS BUY A LADY A DR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32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TELLA ARTOIS"是申请人推出的比利时知名窖藏啤酒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BUY A LADY A DRINK”是申请人推出的公益项目,对应中文翻译为“为她满杯”。该公益项目经过广泛报道,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申请商标还包含显著识别部分“STELLA ARTOIS”,整体具有显著性,理应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3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STELLA ARTOIS"品牌啤酒的介绍、“BUY A LADY A DRINK”公益项目的介绍和报道、“BUY A LADY A DRINK”项目在中国地区的总结报告及照片、以“为她满杯”、“BUY A LADY A DRINK”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TELLA ARTOIS BUY A LADY A DRINK”构成,整体可理解为STELLA ARTOIS为她满杯,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