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生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55353号“自我验测此时此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经过使用,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关于“自我验测此时此地”的搜索结果、类似情况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自我验测此时此地”构成,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